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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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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辦法 / 行政事項
標題「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內容
內容 「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412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51號令修正公布案揭條例增訂第16條之3條文;刪除第8條條文;並修正第3條至第7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公文及條文內容如附檔)


 



修正後內容重點簡述如下:



一、     增列「眷屬喪葬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給與基準(316163)與現有之生活津貼喪葬補助可同時申請。



二、     建立軍人保險及其財務監理機制(45)



三、     改變被保險人死亡給付受益人順序,並增列無第6條受益人或受益人受地域限制不能為受益人時可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67)



四、     調整軍保保險費率(10)保險費率原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3%8%,修法後調整至8%12%,前項費率須由主管機關精算後報請行政院釐定,立法院備查後,始調整。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詐欺行為領得各項給付除依法治罪外追繳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20)條文名詞內容修正以符實


淡江大學 韓建慧敬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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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軍保條例修正公文 Adobe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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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夏紹俊
最後修改時間2016-03-15 AM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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