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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國防部發布「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7條、第8條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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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國防部發布「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7條、第8條修正條文,調整生理假日數與陪產假中請假期間及日數,其要點如下: 1.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女性軍官、士官每月所請之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部分,修正不併入病假計算。(修正條文第七條) 2.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將陪產假日數,由三日修正為五日,並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請畢。(修正條文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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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 | 夏紹俊 |
最後修改時間 | 2015-12-04 AM 8:26 |